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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道教协会道教文化研究委员会成立大会

时间:2013-11-17 17:21:31来源:编辑:phpcms

 北京市道教协会道教文化研究委员会成立大会

 北京市道教协会道教文化研究委员会成立大会   

北京市道教协会道教文化研究委员会于2010年8月30日在弘道苑成立。由中央民族大学知名教授 。

第二章  任  

第六条  以道家学者为核心,广泛团结社会各阶层道家文化爱好者,为继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挖掘道家文化精蕴,弘扬祖国传统文化服务。

第七条  广泛研究道家文化的方方面面,挖掘、发现蕴藏在典籍和生活中道家文化遗产,做好整理、弘扬工作。

第八条  积极配合协会做好海内外的文化艺术交流及社会文化活动工作,为相关刊物输送稿源。

第九条  做好发现、培养、推介、组织道家文化研究人才的工作。

第十条  举办研讨会、培训班、讲道竞赛、理论研究,推进道家文化市场的开拓、出版论文专著和讲义等。

第十一条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研究会设名誉主任、副主任,顾问若干名,聘请学养深厚的道家学者、老领导、相关专家、知名人士,以及对本会有重大贡献和有极大经济支持者担任。

第十三条  顾问条件:

1、当代书道家学者、教授,以及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社会名流。

2、能对本会提供长期经济资助的海内、外具有经济实力的企业家和商家。

3、对研究会成立及其发展予以大力支持和做出较大贡献者。

第十四条  顾问以上名誉领导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提名,经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颁发正式聘书。

第十五条  本会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二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常务委员、委员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委员由主任提名。

第十六条  由主任主持下的委员会为本会常设最高权力机构。下设:

1、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本会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下设办公室,直接对秘书长负责。

2、道家养生组:由符合本会要求的道家养生专家担任组长,负责组织道家养生学专家对道家养生文化的整理、研究与弘扬,组织道家养生培训等。

3、道家医药组:由本会精通道家医药的专家担任组长,负责道家医药文化的整理与研究和道家医药的市场研发。

4、道家茶道组:由本会精通道家茶文化和传统茶道的专家担任组长,负责道家茶文化的整理与研究和道家茶的市场开发。

5、道家书画组:由本会精通道家书画艺术的专家担任组长,负责道家书画艺术的整理与研究和道家书画的收藏、展览、拍卖等。

6、道家音乐组:由本会精通道家音乐的专家担任组长,负责道家音乐文化的整理与研究和道家音乐的展演。

7、易学文化组:由本会精通易经的专家担任组长,负责道家易学文化的整理与研究和道家易学的实践运用。

8、堪舆文化组:由本会精通堪舆地理建筑的专家担任组长,负责道家传统风水文化的整理与研究。

第十七条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凡由于任职年龄、健康状况或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依据相应的程序在任期内调整。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主任根据本章程有权委托秘书长和常务副主任主持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委员会的任期为五年。

 

第四章  委 

 

第二十条  本会实行委员制:面向本道教协会及社会各界邀请专家学者参加本委员会担任委员。

第二十一条  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5年,连聘连任。

第二十二条  凡有意成为本委员会委员者,可直接向本研究会提出申请、亦可由秘书处和各研究组提名,经考察、审核,履行入会手续,由本会颁发证书。

第二十三条  委员是本研究会的基本研究力量,承担本会对内、对外的一切研究任务与学术活动。

第二十四条  根据协会和本研究会需要,委员可担任教学培训的教授、教师、评委、编委等。

第二十五条  委员的权利及义务:

委员有自由入会和退会的权利。

委员必须维护本会的名誉及本会章程。凡未取得北京市道教协会道家文化研究会书面批准或委托,擅自打着本研究会旗号或盗用本研究会名誉,进行社会活动,以及给本研究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造成经济损失者,经委员会通过,将免去委员资格,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章     资产和经济管理

第二十六条  自酬资金,自谋发展。

第二十七条  接受海内外各界及个人的捐赠、赞助。

第二十八条  开展有关道家文化的有偿性咨询、教学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  组织以弘扬中华传统文化、道家文化为宗旨的有偿性社会文化艺术活动。

第三十条  组织养生培训、环境策划、健康咨询、音乐表演、书画艺术品拍卖等。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注销时,由主任或秘书长提出终止动议,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会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北京市道教协会道教文化研究委员会

 

名誉主任:牟钟鉴

名誉副主任:李树人

顾 问:赵  书  胡孚琛  季文渊  卢国龙  王  卡  韩秉方  章韶华

       谢路军  刘成有  董沛文  郭振海  南昌祺  李金来

主任:黄信阳

常务副主任:车乃亮  

副主任:权儒诗  崔自默  袁志鸿  王成亚  佟  洵  李德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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